基层法官的群众观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贾鹏程 发布日期:2019-07-25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要保证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也影响着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法官的群众观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观。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们共享,它是唯物史观的鲜明表达,是中国实践的理论总结,构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哲学内涵。

  人民群众是历史、社会的创造者,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党的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正确理解党的群众观点,准确认识群众路线,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战胜各种困难的政治保证。社会矛盾复杂化、司法需求多元化以及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也是司法实践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官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法官行使审判权就应当坚持司法为民。具体要求是,法官在诉讼中,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以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公正,以公正的司法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笔者在基层法庭工作多年,深刻体会到,法官解决纠纷就是要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予以化解,在保证中立的同时,以平常心对待当事人,善待当事人是每位法官职业素质的基本要求,这样可以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从而建立起双方信任的桥梁。

  建立正确的群众观,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与群众“交流交心”,与群众“说理说法”,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摆正位置。不要让当事人有法官高高在上的感觉,在与当事人交流时,为当事人端上一杯热茶、递上一把椅子,努力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在交谈时,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听得懂、看得明白的方式方法把法理教给群众。

  二是态度和蔼。当事人因为文化素养、法律技能、经济能力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差异,与人交流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对于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尤其是老弱病残的当事人,则更应态度和蔼,建立起沟通信任的基础。

  三是耐心倾听。纠纷闹到法院,一般都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表象,不管自己的“理”是对还是错,每一位当事人都希望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官听一听自己的“理”。这是法官应当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有助于纠纷化解。

  四是交流谨慎。当事人与法官交流时,会通过法官的表情来揣摩我们对案件的看法。如果我们与当事人沟通时出言不慎,或者有不当的表情、不当的动作,都可能导致当事人对我们不信任。所以在与当事人交流时不能“口无遮拦”,行为举止不能漫不经心,更不能有倾向性。

  五是真诚帮助。法官中立,并不否认法官在诉讼和庭审过程中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和指引,给予更多的诉讼指导。

  法官要想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必须学会正确对待人民群众。我们不忽视群众,群众才会信任和尊敬我们,法官才能树立起真正的威信。

(编辑:彭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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