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5月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5-08浏览(10)人次 投稿收藏

  本报综合报道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11日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据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雷书亮介绍,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千赢官网首页登录入口 和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的具体体现,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顺应了西藏各族人民的热切期盼。

  《条例》共分为八章四十八条,涵盖了创建工作的方方面面,充分结合西藏实际,体现了西藏特色。《条例》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的前提下,立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西藏区情,强调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保护、传承和发展格萨尔、藏戏、藏医药、唐卡等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确定每年9月为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月,每3年举行一次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表彰活动等。

  根据《条例》规定,西藏各级政府部门将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统一部署,统筹实施。

  “《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治藏方略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法治西藏建设的又一重大法治实践,对于依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升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西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意义。”西藏自治区党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靳海波说。

  那曲市巴青县宗教事务局局长江才认为,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各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为把西藏建设成为全国先进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提供法治保障,为进一步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促进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起到重要作用。作为基层统战民宗工作部门,《条例》的出台为我们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编辑: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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