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全省民族运动会”)组织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办法》明确,全省民族运动会以“平等、团结、拼搏、奋进”为宗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按照“简约、安全、特色、精彩”办会原则,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全省民族运动会开、闭幕式应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民族团结进步与全民健身主题。全省民族运动会期间,可根据工作实际,举办民族大联欢、民族体育文化大展示等系列活动。
《办法》规定,全省民族运动会设置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两大类,常设竞赛项目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常设竞赛项目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龙舟、独竹漂、秋千、射弩、陀螺、押加、高脚竞速、板鞋竞速、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民族马术、民族健身操等中选取。贵州省民宗委、省体育局综合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发展实际、承办单位办赛条件等因素,确定当届全省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数量。全省民族运动会表演项目分类与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分类保持一致。
根据《办法》,全省民族运动会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主办,贵州省民宗委、省体育局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共同承办,每4年举办一届,原则上在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前1年举办。全省民族运动会在各市(州)轮流举办,优先支持在3个自治州举办。举办地市(州)人民政府作为共同承办单位,积极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举办当年省级给予赛事举办一次性专项经费支持。贵州省民宗委对举办地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考核、复核等方面予以支持,省体育局在全民健身等方面予以支持。
(编辑:马永)最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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